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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牧典 即瑞展木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展木器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瑞展木器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瑞展木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現仍與第三人和庭實業有限公司就返還價金之紛爭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涉訟中,自仍無法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了結清算事務,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暨聲請人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庭通知書影本一紙及庭期查詢表,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相關訴訟案件,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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