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司司,17,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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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江鎮 即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向民間借貸清償全部欠稅,假處分業已撤銷,將盡力完成出售處理財產,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乙紙,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清算人亦應於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分配完成後,就各債權人受償情形製作清算期間之收支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簿冊,送監察人審認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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