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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 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資產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保存登記之136建號建物,為抵押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台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9696號強制執行拍定,並於103年4月23日分配完成。
另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837建號建物,現於台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第53444號強制執行中,因聲請人無法預期應買結果及後續程序之終結時點,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日資產負債表,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亦請聲請人於拍賣程序終結後,依執行結果配合清算程序辦理,並向法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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