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慧雯
相 對 人 黃寶鳳即黃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俞緯即黃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游琇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
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飯於民國(下同)92年6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黃寶鳳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6月2日起至132年6月1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黃寶鳳於92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32年6月1日,且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黃寶鳳自102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債務人黃寶鳳尚欠本金1,931,6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嗣第三人黃飯於102年10月28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等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繼承系統表、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284號、103年度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102年度繼字第1285號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朴子市 │文明│ │169 │建│99.97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第 │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四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層 │ │ │ 計 │及用途│積│位│ │ │
├──┼──┼────┼────┼────┼──┼──┼──┼──┼──┼──┼────┼───┼─┼─┼──┼──┤
│001 │107 │嘉義縣朴│嘉義縣朴│四層鋼筋│57.2│57.2│57.2│41.4│ │ │213.27 │ │ │ │全部│ │
│ │ │子市天星│子市文明│混凝土加│9 │9 │9 │0 │ │ │ │ │ │ │ │ │
│ │ │新村223 │段169地 │強磚造、│ │ │ │ │ │ │ │ │ │ │ │ │
│ │ │號 │號 │住家用 │ │ │ │ │ │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