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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蕭天讚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福靈宮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福靈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精簡捐助章程編制,發揮出席率功能,捐助章程第六條董事十五人修正為十三人,監事五人修正為三人,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福靈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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