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婚,26,2014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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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吳東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嘉妤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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