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家訴,25,201504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蘇法蓉
陳建光
陳永彥
被上訴 人 蘇玉華
蘇清泉
蘇文懿
蘇清勇
蘇上智
蘇上榮
蘇上倫
蔡蘇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