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婉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凱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3 月 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6,500 元,應徵裁判費 13,7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