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抗,13,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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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羅安成
相 對 人 陳彥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3號)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

貳、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參、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尚有糾葛,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肆、查本件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即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依法僅就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抗告人之前開主張,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與相對人協商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程序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應引用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以為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規定之依據,自可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無須再引用同法第95條(司法院72年1月23日72廳民三字第0030號函、88年1月2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770號函亦均同此見解)。

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陸、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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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㈠: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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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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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10月18日  │345,000元 │  未載        │CH774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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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5月31日  │625,000元 │  未載        │CH774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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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9月26日  │276,000元 │100年9月18日  │TH409150  │      │
│    │              │          │(視為未記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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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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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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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7月6日   │210,000元 │100年7月16日  │100年7月17日  │TH408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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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7月11日  │200,000元 │100年8月13日  │100年8月14日  │TH4089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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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7月13日  │180,000元 │100年8月13日  │100年8月14日  │TH408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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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7月17日  │250,000元 │100年8月18日  │100年8月19日  │TH4089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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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0年8月15日  │400,000元 │100年8月15日  │100年8月16日  │TH409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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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0年8月22日  │75,000元  │100年9月25日  │100年9月26日  │TH409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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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年8月30日  │265,000元 │100年9月8日   │100年9月9日   │TH4091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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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0年8月30日  │400,000元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30日 │TH4091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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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0年8月30日  │201,000元 │100年9月25日  │100年9月26日  │TH409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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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0年8月30日  │201,000元 │100年9月25日  │100年9月26日  │TH4091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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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0年9月26日  │286,000元 │100年9月27日  │100年9月28日  │TH409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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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0年11月10日 │70,000元  │100年12月10日 │100年12月11日 │TH408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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