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羅安成
相 對 人 陳彥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3號)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
貳、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參、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尚有糾葛,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肆、查本件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即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依法僅就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抗告人之前開主張,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與相對人協商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程序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應引用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以為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規定之依據,自可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無須再引用同法第95條(司法院72年1月23日72廳民三字第0030號函、88年1月2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770號函亦均同此見解)。
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陸、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
│ 本票附表㈠:無利息 │
├──┬───────┬─────┬───────┬─────┬───┤
│ 編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臺幣)│ │ │ │
├──┼───────┼─────┼───────┼─────┼───┤
│001 │99年10月18日 │345,000元 │ 未載 │CH774921 │ │
├──┼───────┼─────┼───────┼─────┼───┤
│002 │100年5月31日 │625,000元 │ 未載 │CH774916 │ │
├──┼───────┼─────┼───────┼─────┼───┤
│003 │100年9月26日 │276,000元 │100年9月18日 │TH409150 │ │
│ │ │ │(視為未記載) │ │ │
└──┴───────┴─────┴───────┴─────┴───┘
┌──────────────────────────────────────────┐
│ 本票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 編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臺幣)│ │ │ │ │
├──┼───────┼─────┼───────┼───────┼─────┼───┤
│001 │100年7月6日 │210,000元 │100年7月16日 │100年7月17日 │TH408904 │ │
├──┼───────┼─────┼───────┼───────┼─────┼───┤
│002 │100年7月11日 │200,000元 │100年8月13日 │100年8月14日 │TH408907 │ │
├──┼───────┼─────┼───────┼───────┼─────┼───┤
│003 │100年7月13日 │180,000元 │100年8月13日 │100年8月14日 │TH408909 │ │
├──┼───────┼─────┼───────┼───────┼─────┼───┤
│004 │100年7月17日 │250,000元 │100年8月18日 │100年8月19日 │TH408908 │ │
├──┼───────┼─────┼───────┼───────┼─────┼───┤
│005 │100年8月15日 │400,000元 │100年8月15日 │100年8月16日 │TH409134 │ │
├──┼───────┼─────┼───────┼───────┼─────┼───┤
│006 │100年8月22日 │75,000元 │100年9月25日 │100年9月26日 │TH409126 │ │
├──┼───────┼─────┼───────┼───────┼─────┼───┤
│007 │100年8月30日 │265,000元 │100年9月8日 │100年9月9日 │TH409139 │ │
├──┼───────┼─────┼───────┼───────┼─────┼───┤
│008 │100年8月30日 │400,000元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30日 │TH409137 │ │
├──┼───────┼─────┼───────┼───────┼─────┼───┤
│009 │100年8月30日 │201,000元 │100年9月25日 │100年9月26日 │TH409138 │ │
├──┼───────┼─────┼───────┼───────┼─────┼───┤
│010 │100年8月30日 │201,000元 │100年9月25日 │100年9月26日 │TH409147 │ │
├──┼───────┼─────┼───────┼───────┼─────┼───┤
│011 │100年9月26日 │286,000元 │100年9月27日 │100年9月28日 │TH409144 │ │
├──┼───────┼─────┼───────┼───────┼─────┼───┤
│012 │100年11月10日 │70,000元 │100年12月10日 │100年12月11日 │TH408916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