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消債更,13,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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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王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0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 元=2,400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除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外,是否還有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借貸之債務(依聲請人提出之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夏字第992號執行命令,另有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遭扣薪之金額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
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說明協議之清償方案為何,
並請陳報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
聲請人之原因導致毀諾,至毀諾時共繳納幾期,並提出各
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95年成立協商時,與毀諾時之每月薪資收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分別為何。
(六)提出聲請人最近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以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何。
(七)每月支出部分:
1、請提出個人勞保費、個人健保費、交通費、電話費、保險費之實際支出證明單據。其中交通費部份,應釋明工作地
點,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及其他生活通勤往來地距離為何

2、房租部份:請釋明有何另外租屋之必要。
3、住戶管理費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管理費收據,收費標準似為兩個月1,321元,請釋明聲請人提列每月1,321元是否為誤繕,每月支出管理費之金額為何。
4、扶養費部份:請陳報聲請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究竟為何(不能籠統主張6000至8000元),並請提出詳細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另請提出受扶養人李芝瑀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
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
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
聲請人配偶李建廷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未
成年子女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
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八)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
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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