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就聲請人林美華所有如附表一、二以外之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
㈡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四一三一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林美華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繼續。
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確保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於更生程序中公平受償及防止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爰依法聲請保全處分,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1315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受理在案,惟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拍定在案,然尚未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 41315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中,除普通債權人外,尚另有抵押權人,故此,除抵押權人因具有優先權而不受債務人是否裁准更生之影響外,茲為維持其餘普通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錦清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
│ ├───┬───┬───┬───┤ │(平方公尺)│範圍│
│號│縣 市│鄉鎮市│ 段 │地號 │ │ │ │
│ │ │區 │ │ │ │ │ │
├─┼───┼───┼───┼───┼──┼─────┼──┤
│1 │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段│122-3 │建 │108.34 │全部│
└─┴───┴───┴───┴───┴──┴─────┴──┘
附表二
┌──┬──┬──────┬─────┬──────────────────┬───┬───┐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備 考│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數│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 │ │
│ │ │ │ │合 計 │料及用途 │ │ │
├──┼──┼──────┼─────┼────────┼─────────┼───┼───┤
│1 │581 │嘉義縣民雄鄉│4層鋼筋混 │1層:50.86 │1層平台等4項面積:│全部 │ │
│ │ │金興段122-3 │凝土造住商│2層:50.38 │29.29 │ │ │
│ │ │地號 │用 │3層:50.38 │ │ │ │
│ │ ├──────┤ │4層:33.66 │ │ │ │
│ │ │嘉義縣民雄鄉│ │合計:185.28 │ │ │ │
│ │ │金興村22鄰忠│ │ │ │ │ │
│ │ │義街30號 │ │ │ │ │ │
├──┼──┼──────┼─────┼────────┼─────────┼───┼───┤
│2 │5棟 │嘉義縣民雄鄉│鐵架鐵皮佛│4層:20.90 │第一層涼棚RC造: │全部 │未辦保│
│ │次 │金興段122-3 │堂 │合計:20.90 │0.47 │ │存登記│
│ │ │地號 │ │ │第二層雨遮鐵架鐵皮│ │建物 │
│ │ │ │ │ │造:11.74 │ │ │
│ │ ├──────┤ │ │第二層雨遮不銹鋼採│ │ │
│ │ │嘉義縣民雄鄉│ │ │光罩:1.04 │ │ │
│ │ │金興村22鄰忠│ │ │第三層雨遮不銹鋼採│ │ │
│ │ │義街30號 │ │ │光罩:1.04 │ │ │
│ │ │ │ │ │合計:14.29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