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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進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4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
計算式:13人×10份×34元-1,000元=3,42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
㈠、請說明聲請狀所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讓原債權行庫- 匯豐嘉義之債權87,000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讓原債權行庫-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債權58,916元是否仍然存在或已清償完畢?並一併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若仍存在,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㈡、另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一併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毀諾?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還款計畫表等協商成立資料。
四、請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前置協商款項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每月收入若干(含本薪、各項津貼及獎金)?並提出自102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六、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出售之3 房公寓不動產買賣契約、建物及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
十、必要支出部分:
㈠、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並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租金交付之方式為何(若為轉帳,請提出相關轉帳證明;
若為現金交付,請提出房東租金收據;
如是其他方式,提出相關證明)?
㈡、請說明每月勞保費、健保費之金額各為若干?健保費用部分,是否包含眷屬之健保費?若有,請說明係何人及費用若干?並請一併提出勞、健保費等費用之收據。
㈢、請說明聲請人水、電、瓦斯費有無與配偶共同分攤?並請一併提出水、電、瓦斯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㈣、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處所位於何處?並說明聲請人住所與工作處所之距離為何?何以每月交通費為3,000 元?並請提出每月加油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㈤、請說明稅賦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稅賦之收據證明資料。
㈥、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因病需固定支出醫療費之必要性,並提出醫療費之收據。
㈦、另請一併提出電話費之收據。
十一、扶養費用部分: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王○慈、王○齊之101、10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
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
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㈡、另王○慈、王○齊如有領取兒童少年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給付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
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件。
㈢、請說明王○慈、王○齊每月扶養費各12,350元之依據為何?該費用是否已與配偶共同分擔?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出售房屋後,償還之債務為何?另請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並請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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