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消債更,26,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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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燕玲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陳報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債權人要求還款之金額與聲請人每月能還款金額之差距為何)。
(二)每月支出部分:
1、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所列交通費1,144元、個人日用品1,000元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或支出單據。其中交通費部份,應
釋明工作地點,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另房租部
份,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以釋明目前仍在承租中
(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96年4月1日至97年4月1日止)。
2、母親扶養費2000元部份,應提出母親扶養費之詳細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
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
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請
陳報受扶養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之兄
弟姊妹)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林桂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教育補助、老農
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
面說明。
(四)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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