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晏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繳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費用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繳納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費用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宗軒
附表:
㈠具狀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區分項目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於本年度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此部分限檢具本院裁定前取得之單據、文件)
2.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3.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㈡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之債務金額總計為何?另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
㈢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㈦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明細,請列出受扶養人之姓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有支出扶養費,此項回答請省略)。
㈧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㈨應預納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共新臺幣(下同)1,360 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郵務送達費為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應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4 人×10份×34元-1 千元=360 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