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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星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錦清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 3,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
計算式:13人×10份×34元- 1,000元=3,42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
㈠請說明民間債權人葉明欣、陳煌仁、陳姿潓之債權是否仍然存在或已清償完畢?如仍然存在,請提出向債權人葉明欣、陳煌仁、陳姿潓借款之證明(須由債權人出具切結確有借款屬實,如有虛偽不實須負法律上責任之證明書,並於法院傳訊時務必到庭接受調查作證之義務),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若已清償完畢,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㈡另請說明,聲請人提出本院103司消債調字第6號103年4月24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中,尚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何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中?是否仍然存在或已清償完畢?若仍然存在,請一併更正債權人清冊。
若已清償完畢,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㈢請說明聲請狀所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讓原發卡機構-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債權 294,849元是否仍然存在或已清償完畢?若仍然存在,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若已清償完畢,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㈣請說明除上開應說明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財產部分: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1月14日才領取資遣費 243,236元,且103年1月至4月,每月均領取失業補助金25,770元,為何陳報之銀行存款餘額,各僅有46元、39元?
㈡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3月6日提領出現金120,000元,作何用途?並提出相關資料以供佐證。
四、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聲請人目前是否已有工作?並請提出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若聲請人目前已有工作,請陳報工作為何?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就職迄今之薪資或收入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㈡若目前仍為失業,請說明申請失業給付之金額若干?可領取期間為何?
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必要支出部分:
㈠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處為何人所有,與何人同住?
㈡請說明聲請人 103年1月至4月並無工作,為何每月手機費需800元?
㈢請提出室內電話費收據明細。
㈣另請將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簿及歷史交易明細,各以不同顏色詳細標示出償還民間債權人葉明欣、陳煌仁、陳姿蕙之部分,且註記何顏色代表何人。
並請提出由聲請人郵局匯入之帳戶,為上開三人帳戶之證明資料。
㈤請提出交通費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九、扶養費用部分: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陳炯成、周芳夙之101、10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㈡另陳炯成、周芳夙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㈢又聲請人主張陳炯成、周芳夙之扶養義務人為 3人,則除聲請人外,另2人為何人?陳炯成、周芳夙每月扶養費各1,000元是否已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並請提供另 2位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十、請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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