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李茂榮
相 對 人 李天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天賜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李天賜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3年7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