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煌明
相 對 人 陳莊窓
關 係 人 陳榮坤
陳德芳
陳錦雲
陳寶月
陳寶善
陳寶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莊窓(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煌明(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榮坤(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莊窓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長子,相對人自民國92年6 月24日因老人失智症,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爰聲請鈞院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鑑定人即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周士庸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法官之點呼無反應。
鑑定人周士庸醫師對於相對人之心神狀況鑑定後認:相對人罹有血管性失智症已11年,目前呈現嚴重失智狀態,相對人無語言溝通能力,對呼叫無反應,不知自己年齡,不知現今年月日,不知地點,不認得家人,吃飯由外勞餵食,用尿管小便,大便包用紙尿布,日常生活完全需人照料。
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鑑定筆錄在卷佐參。
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另關係人陳榮坤係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之家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陳榮坤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
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因此,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同時並指定關係人陳榮坤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