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監宣,146,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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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林堅發
相 對 人 吳秀珉
關 係 人 林德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秀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堅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秀珉之監護人。

指定林德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吳秀珉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相對人因缺氧性腦病變等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林德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

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對人對呼叫無反應,使用鼻胃管、尿管(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目前無法說話)。

並斟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周士雍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有糖尿病史,於103年2月16日突然發生呼吸停止,雖經送醫治療,已產生缺氧性腦病變,呈現植物人狀態,相對人眼微睜,對外界刺激及呼叫無反應,無語言溝通能力,無自己活動能力,使用鼻胃管餵,用尿管排尿,大便包用紙尿布,四肢已僵硬萎縮,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8月26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

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吳秀珉之配偶,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吳秀珉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及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吳秀珉與聲請人育有三名子女,子女及受監護宣告人吳秀珉之兄弟姊妹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親屬會議立同意書人名單各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吳秀珉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吳秀珉之監護人;

又關係人林德倫係受監護宣告人吳秀珉之長子,並經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吳秀珉之其他子女及兄弟姊妹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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