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繼,563,2014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呂映萱
呂宜芳
兼法定代理人 黃瓊玉
法 定代理 人 呂松永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瓊玉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呂映萱、呂宜芳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蕭雪之參女、孫女,被繼承人黃蕭雪於民國103年5月10日死亡,遺有財產及債務,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之權利,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黃蕭雪(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鄰○○街000號)於民國103年5月1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黃瓊玉為被繼承人黃蕭雪之參女,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黃瓊玉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黃蕭雪除第一順位最近親等之繼承人即聲請人黃瓊玉已拋棄繼承外,【尚有長子黃懷生、次子黃懷德、參子黃天賜、肆子黃杞鍾、長女黃藍玉、次女黃璧霞並未拋棄繼承】。

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家事紀錄科查詢,亦無被繼承人黃蕭雪之其他子女拋棄繼承之案件繫屬,有查詢表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呂映萱、呂宜芳(即孫女部分)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