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繼,72,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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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宋柏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宋豪崇(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朴子市○○里○○路00號之1)於102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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