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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王心浩
聲 請 人 王鈵翔
聲 請 人 王志展
聲 請 人 王紫瑜
兼法定代理人 號九樓
聲 請 人 王聆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施奕伶設籍於臺中市后里區,本件依上開規定,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衡酌繼承狀況予以審理裁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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