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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連珮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連天來之孫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死亡,聲請人願拋棄繼承之權利,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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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孫女,而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被繼承人至少尚有第一順序最近親等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連錦水、連堅傳、連錦堂、連桂慧並未拋棄繼承,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孫女,為第一順序次親等之繼承人,現尚無繼承權,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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