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繼,843,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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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邱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邱良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5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竹崎鄉○○村○○00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良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良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5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竹崎鄉○○村○○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茲依民法第1156、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27、128、129 條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邱良朋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遺產清冊、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印鑑證明、繼承人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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