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聲,102,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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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劉守德
相 對 人 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端木正會計師為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至一0二年十二月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同法第110條第3項著有明文。

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 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 660號裁定要旨參照)。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行使公司法所賦予之單獨股東權或少數股東權,時有必要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因此,公司法乃於第245條第1項賦予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

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需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營運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

從而,倘具備繼續 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得行使監察權,亦得隨時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惟相對人之負責人卻拒絕聲請人閱覽資料。

又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間曾聲請對相對人選派檢查人獲准,檢查期間僅至98年12月。

因相對人負責人將公司資金挪為私用,業有多件訴訟案件進行中,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99年1月至102年12月間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每年均依法向股東會提出財務報表,聲請人從未質疑每年之財務報表有問題,卻逕向鈞院提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隨時歡迎聲請人會同會計師前來查帳,故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 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資本額百分之 3以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0年度全更字第1號假處分裁定為證,堪信為真實。

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9年1月起迄102年12月間歷年營運狀況,於法即無不合。

聲請人既符合公司法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則相對人辯稱本件無選派檢查人必要云云,即無可採。

又相對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表明鈞院如要選派檢查人,同意由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等語,有調查筆錄在卷可參。

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該會於103年5月9日以會總字第0000000號函推薦端木正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本院參酌該公會檢附端木正會計師之學經歷表,端木正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近14年,現為君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與兩造間並無利害關係,堪認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選派端木正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9年 1月至 102年12月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另聲請人及相對人均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並提供必要之協助,選任檢查人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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