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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相 對 人 金玉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玉山大樓管理委員會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余木榮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管線修繕等事件,為相對人金玉山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玉山大樓管理委員會101 年度主任委員余木榮之任期已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31日屆滿,依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已視同解任,雖被告管理委員會於103 年度另行選任江正光為主任委員,然查江正光不具備區分所有權人及配偶身份,依金玉山大樓規約第5條第3項不得被選任為主任委員,是其上開選任已違反規約而無效,亦經嘉義市政府檢還變更報備函並要求其重新推選適任之主任委員。
故被告金玉山大樓管理委員會103 年度之主任委員尚未經合法選任,故其現處於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其為訴訟行為之狀態,有嘉義市政府都府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可證,爰依法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金玉山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管線修繕等事件,現由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204 號事件受理中。
而相對人目前適任之主任委員懸而未決,有嘉義市政府都府使字第0000000000 號函:「...至今103 年度推選主任委員為江正光先生因不具備區分所有權人及配偶身份,已檢還變更報備函,請該會重新推選... 該大樓101 年余木榮先生任期已到依規約解任,後續待管理委員會從委員中推選出適任之主任委員。」
足認相對人目前屬無訴訟能力人而有依聲請人之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又余木榮為成年人,已有相當社會智識、熱心公益,且為相對人甫卸任之主任委員,於 101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擔任主任委員長達約兩年,應為最瞭解相對人金玉山大樓管理委員會事務之人,故選任余木榮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4號管線修繕等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當能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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