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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國軒
相 對 人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元壹拾捌萬柒仟元後,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七九號債務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段○○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補字第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前條項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79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提起異議之訴。
為免就如附表建號9 -6棟次主建物含附屬建物、9 -7棟次之附屬建物在未確定為何人所有前被拍賣,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聲請准予供擔保而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執字第79號債務執行事件受理且尚未終結,聲請人針對其中如附表建號9 -6棟次主建物含附屬建物、9 -7棟次之附屬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3年度補字第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尚非無據。
本院自得裁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停止前開執行事件中該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係命執行債務人黃國原應向相對人給付 4,000,000元及其相關利息、違約金。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請兆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結果,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建物整體之評估價值分別為 880,000元及 610,00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固僅主張如附表建號9 -6棟次主建物含附屬建物、9 -7棟次之附屬建物為其所有;
然上開如附表建號9 -7棟次之附屬建物,實難與建號9 -7棟次主建物部分分離而獨立使用,該棟次主建物亦無從與該部分附屬建物分割而為拍賣程序,如欲暫緩如附表建號9 -6棟次主建物含附屬建物、9 -7棟次之附屬建物強制執行程序,則必將影響建號9 -7主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院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即約如附表所示建物整體鑑估價額於停止執行期間遭受遲延受償之利息損失。
又聲請人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其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價額尚未逾 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
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審及第2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 2年,共計2年4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訴訟審理之期限約為2年6個月。
故相對人在此期間因遲延執行將可能發生之損害約為186,250元(計算式:1,490,000元×5%×2.5=186,25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從而,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應以187,000元為相當,爰酌定如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附表:
┌──┬───────┬───┬───────────┬──┐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 │ │ │
├──┼───────┼───┼─────┼─────┼──┤
│9-6 │嘉義縣朴子市龜│鋼骨造│地面層: │夾層一樓鋼│全部│
│棟次│子港段順安小段│鐵皮、│281.95 │骨造面積 │ │
│ │20地號 │工廠 │合計: │50.88、涼 │ │
│ ├───────┤ │281.95 │棚一樓鐵架│ │
│ │嘉義縣朴子市龜│ │ │造面積 │ │
│ │子港15之1號 │ │ │19.18 合計│ │
│ │ │ │ │70.06 │ │
├──┼───────┼───┼─────┼─────┼──┤
│9-7 │嘉義縣朴子市龜│RC磚造│地面層: │涼棚一樓磚│全部│
│棟次│子港段順安小段│、住房│112.80 │造鐵皮面積│ │
│ │20地號 │ │合計: │30.08、鴿 │ │
│ ├───────┤ │112.8 │舍二樓鐵架│ │
│ │嘉義縣朴子市龜│ │ │造面積 │ │
│ │子港15之1號 │ │ │21.60、梯 │ │
│ │ │ │ │間二樓磚造│ │
│ │ │ │ │面積 9.88 │ │
│ │ │ │ │合計61.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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