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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辜逸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嫈珺、王定宇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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