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聲,181,2014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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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號
抗 告 人 陳旻君
相 對 人 嘉義縣立溪口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簡淑玲
相 對人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錄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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