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黃志誠
黃依萍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黃瑞寅
黃秀鑾
黃明彩
黃世真
黃煥博
黃子涵
黃語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清償債務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332元【計算式:266666+266666=533332】。
又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分割共有物,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依訴之聲明表明應受分配面積計算予以核定,應為4,164,11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持份,(1483*5500*1/2)+(318*810*1/3)=0000000 】。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綜上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4,697,442 元(533332+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