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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洪世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3,87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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