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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
原告因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事件,曾聲請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30,000元,應徵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6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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