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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李文進
被 告 胡恭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進、胡恭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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