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被 告 林主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具資料釋明被告所占用土地面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今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開被告所佔用面積資料。
如未遵期補正,本院即逕依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又本件起訴狀所附委任狀記載案號為本院另案103年度簡上字第33號、委任人亦非原告機關,本件委任於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不合,起訴狀載訴訟代理人湯光民律師其委任程式既有上揭欠缺,本裁定仍應逕送原告機關,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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