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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方豒𧚉
被 告 石紹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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