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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張和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議慶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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