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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劉家榜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幣378,9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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