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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湯濬榮
被 告 張慧美即龍騰企業社
被 告 楊居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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