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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侯松余
被 告 黃鄧明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3,490元(78.73㎡×26,000元/㎡×1/2=1,023,49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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