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267,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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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劉張金花
被 告 黃清正
黃清夫
黃建發
張甭纏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正等 5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30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告應有部分為 4 分之 1,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3,000 元(計算式:4,306x2,000x1/4 = 2,15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3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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