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269,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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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陳瑞雯
被 告 蔡耀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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