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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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