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278,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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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鄭增宏
訴訟代理人 陳品秀
訴訟代理人 葉東隆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鄭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芬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3 年課稅明細表,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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