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281,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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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勇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彬凱
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被 告 林漢龍
陸忠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4,122,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8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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