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290,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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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高嘉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816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4.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142,81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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