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296,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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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林家鳳
被 告 陳家威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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