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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文福
沈文豪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640元(占用土地面積243.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1,2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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