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訴,198,201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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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送達代收人 黃于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3,416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故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893,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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