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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蘇朝成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陳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被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原告係有先給付被告或稅捐機關奢侈稅之義務,或係應與系爭移轉登記同時履行?又系爭奢侈稅之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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