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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清池
上列上訴人蘇清池與被上訴人A女、B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蘇清池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200,000+100,000=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蘇清池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蘇清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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