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訴,369,2015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昭豊
法定代理人 黃茂昌
被 告 侯清信
被 告 侯文然
被 告 侯榮利
被 告 侯權峯
被 告 侯惠文
上列五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07月07日下午04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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